2025.04.08

環境部提醒製程別及年排放量2.5萬公噸以上之列管事業 應於4月30日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產業脈動

環境部提醒,每年4月30日是法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資料上傳的日子

 

 

 

先前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事業,包含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與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應於今(114)年4月30日前完成113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環境部說明,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具有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去(113)年553廠列管事業,均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但檢視其盤查登錄及上傳之查驗資料仍發現許多錯誤樣態,包含同一企業不同廠區,上傳錯誤廠區之盤查報告書或查驗聲明書;上傳錯誤年份之盤查報告書;盤查邊界未依工廠登記證所載範圍;製程使用含氟氣體未依本部最新公告排放係數計算氣體解離率及副產物;以及部分事業於查驗後數據資料修正,未一併更新原上傳盤查報告書等,皆已依管理辦法通知事業限期補正,提醒事業於登錄及上傳文件時,應審慎檢查。

 

 

 

環境部呼籲,請事業及早完整準備,務必於法定期限內完成113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另今年3月4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包括用電量高、用油或其他化石燃料多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院所、大專校院及中小型製造業等,則是應於明(115)年4月30日前完成114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資料來源: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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